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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滇中新区“聚才计划”实施办法(暂行)时间:2022-08-16

第一章 总则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新时代人才工作的新理念新 战略新举措以及省委、省政府《关于支持滇中新区深化改革创新加快推动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精神,面向经济主战场,围绕《云南滇中新区“十四五”高质量发展规划》,紧扣“产业链” 打造“人才链”,全方位培养、引进、用好人才,为新区高质量发展提供强有力的人才支撑和智力保障,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企业注册地、税务征管关系在云南滇中新区(包括安宁、嵩明、空港全辖区域)范围内,有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含视同法人单位的专业服务机构)、实行独立核算的企业专业人才,非公企业高级管理人才,事业单位、国企市场化引进的人才,企事业单位、科研机构中到新区进行成果产业转化的人才,以及其他经认定的单位和在上述单位工作中的人才。

第三条 聚才重点

本办法中的人才包括:产业尖端人才、领军人才、后备人才以及急需紧缺人才等。围绕云南省“5+8”现代化产业体系、打造世界一流“三张牌”以及滇中新区“533”产业发展战略,重点引进数字经济、汽车及智能装备、化工(含石化)、新材料、电子信息、生物医药、高端商务和总部经济、商贸及现代物流、旅游和健康服务等符合新区“十四五”高质量发展规划的产业人才。

第四条 基本原则

人才认定和团队、项目评定坚持党管人才,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坚持品德、知识、创新价值、能力和贡献并重的原则,坚持业内认可、社会认可的原则。

第五条 资金保障

设立“云南滇中新区人才工作专项资金”,专项用于人才项目或人才奖励。新区人力资源开发中心根据实际需求测算,将所需资金纳入年度预算申报,新区财政局结合财力统筹安排,资金专款专用,由新区人力资源开发中心根据评审情况进行兑付。

第二章 人才认定分类

第六条 认定机构

建立人才分类评价认定机制。设立由专家组成的人才分类评价认定小组,负责人才评价认定统筹协调、组织实施及解决人才工作中遇到的问题。

第七条 人才分类

结合滇中新区的高质量发展规划和产业布局,产业人才按照产业贡献度以及稀缺性分为类,A 类产业尖端人才、B 类国家级产业领军人才、C 类地方级产业领军人才、D 类产业高级管理及后备人才、E 类产业紧缺型人才(以下简称 A 类、B 类、C 类、D 类、E 类人才)。

A 类产业尖端人才是契合新区产业方向相当于院士层次的人才。具备以下条件之一:

1. 诺贝尔奖获得者,中国国家最高科学技术奖、国家科学技术特等奖(第一完成人);

2. 中国科学院、中国工程院院士;

3. 其他国内外相当该类层次的人才。

B 类国家产业领军人才是指契合新区产业方向,在领域内有国际国内领先的前瞻性、开创性的研究成果或关键技术,具备一定的科研成果转化能力或专利,对产业未来技术发展趋势和产业资源整合协同有引领和带动作用的人才。具备以下条件之一:

1. 国家级有突出贡献专家;

2. 国家科学技术特等奖(第二、三完成人)、一等奖(第一、二完成人)、二等奖(第一完成人)获得者等;

3. 国家级重大科技、人才项目入选者或国家级重大科技、人才奖项杰出人才、领军人才;

4. 研究方向处于国际国内前沿,取得同行公认成果,成果具有较强的转化价值,具有成长为杰出科学家或国际级大师的潜力;

5. 拥有国际领先自主知识产权或核心关键技术;

6. 其他国内外相当该类层次的人才。

C 类地方级产业领军人才指契合新区产业方向,在领域内有区域内领先的产业技术带头人、推动产业在新区落地的企业家以及拥有在国内产业技术创新及市场化能力的创业者。

1. 省部级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省级以上优秀专家、拔尖人才入选者;

2. 其他省部级重点人才计划入选者;

3. 获得省级各类创新比赛大奖,有创造发明专利且有市场化应用价值的人才;

4. 拥有国内领先的可产业化自主知识产权、发明专利、核心技术、创业项目与计划等,或为企业第一大股东,自有资金(含 技术入股)或跟进的风险投资占创业投资的 30%以上;

5. 具备突破重大技术、科技难题的持续创新能力或成果转化能力,研发成果、创意成果达到省级先进水平以上,现行标准难以界定或企业需要的特殊人才,经评审后确定为重点产业人才的;

6. 能够解决行业或领域关键技术和工艺操作性难题,或自主创新产品具有国际水平的企业领军人才;

7. 其他国内外相当该类层次的人才。

D 类产业高级管理及后备人才是指契合新区产业方向,在产业关键技术、工艺突破上有突出贡献的高级研发骨干及技术能 手,对促进新区产业转型升级和资源引进落地发挥较大作用的产业高端服务人才,为产业发展和企业经营有较大贡献的各类高级管理人才(副总以上)。具备以下条件之一:

1. 有创业经验或曾担任国内外知名企业中高层管理职位, 拥有较好的产业资源、项目资源,熟悉相关领域国内国际运行规 则、技术标准,具有国际市场开拓能力,熟悉现代企业管理,有 较强的策划、经营、管理能力;

2. 主持过重大产业项目运营,有成熟的创业项目与计划, 且其技术成果国内领先,有较好的市场前景并能实施产业化;

3. 取得具有国际认可度资格证书的行业人才,为滇中新区紧缺急需行业,如注册规划师、注册金融分析师(CFA)、金融 风险管理师(FRM)、国际金融理财师(CFP)、国际注册会计 师(ACCA)、美国注册管理会计师(CMA)、中国注册会计师(CPA)资格证书等;

4. 获得国家认可资质,在管理咨询、规划设计、工程建设、金融服务、法律事务、人力资源、创业孵化、知识产权代理等方面经验丰富、成果丰硕;

5. 技术技艺精湛的高技能人才;

6. 新区产业或项目引入并具有较大贡献度的高级管理人才(副总以上);

7. 其他国内外相当该类层次的人才。

E 类产业紧缺型人才是指符合新区产业方向和入职岗位/相关专业要求,为产业发展和企业经营有一定贡献的各类技术人才、技能类人才和服务产业发展类人才等。具备以下条件:

在昆明市区正常缴纳社保一年及以上的“双一流”大学本科毕业生或本区急需紧缺专业本科生,硕士生、博士生,具备高级职称、高级技师的人员。

建立人才分类认定动态调整机制,根据滇中新区经济社会发展和需求情况,定期修订完善高层次人才分类认定标准,对产业发展急需、社会和经济贡献较大,现行标准没有界定的“专项人才”,经认定后,享受相应类别的人才政策。

第八条 劳动关系认定

全职引进人才指在新区工作,且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 签订 3 年以上连续劳动合同,实际工作不少于 1 年,其劳动合同经人社部门备案的人才。柔性引进人才是指在不改变和影响人才与原所属单位人事劳动关系的前提下,适应市场经济和人才社会化发展要求,政府引导、市场调节、契约管理的人才引进方式, 可采取项目合作兼职服务、技术合作等方式引进,柔性引进的人才应与用人单位签订工作协议(工作时间不少于 3 个月),经相关部门认可,根据项目完成情况或对当地经济贡献大小给予一定的人才补贴。

第九条 认定程序

(一)申请人才认定按下列程序执行:

1. 人才入库。辖区人才登记注册申报平台并填写相关信息资料。

2. 发布指南。滇中新区人才办每年公开发布年度申报指南,明确当年申报要求。

3. 网上申报。用人单位登录申报平台,注册并填写本单位相关信息资料。申报人依据当年申报指南,注册登录平台提交个人申报资料。用人单位依据“滇中聚才计划”相关条款及当年申报指南要求,对本单位申报人提交的申报材料进行初审。

4. 认定评审。滇中新区人才分类评价认定小组或新区人才办牵头组织第三方评审,通过会议讨论、实地考察、现场答辩、无记名投票等方式进行评审打分,并征求税务等有关部门意见。

5. 人选审定。新区人才办形成年度评审结果,按程序报新区党工委会议审议。

6. 公示、入库及发证。拟奖励扶持名单对外公示 5 个工作日。经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人员确定为相应层次人才。认定人才进入新区人才库管理服务名录。

(二)举荐人才认定。由已认定的 A 类人才或 3 人以上 B 类人才联名举荐的人才,直接报人才工作领导小组或新区党工委审定,审定通过的,认定为所举荐层次的人才。

(三)“柔性人才”,除需符合人才标准外,所在单位及本人所在辖区应有实际贡献度。

(四) 每年各类人才、团队的认定行业产业范围和名额数量由新区人才工作领导小组或新区党工委根据实际情况决定。

(五)人才认定和奖励资金拨付每年开展一次。

(六)申报人在新区已成功申报人才认定的,不得申报相同或低于原认定层次。

第三章 政策扶持

第十条 团队激励

高层次创新创业团队项目(含柔性引进 5 人以上)落户滇中新区,经评审认定,最高给予 3000 万元项目经费支持,支持经费 5 年内按约定比例分年度划拨到团队所在企业,用于科研、购买设备、项目孵化、科技成果转化、以及人才本人等。

第十一条 工作站支持

新区积极推荐企业或人才申报市级以上人才项目,并按市级标准由新区进行评审认定,通过评审认定的参照省或市奖励标准给予一次性奖励。具体包括院士工作站、博士后工作站、专家基层工作站、技能大师工作室、创业孵化示范基地等人才项目。

第十二条 安家补助

全职引进的 A 类、B 类人才与用人单位连续签订 5 年(含) 以上劳动合同,在昆明主城区内首次购房的,经个人申请、单位申报、评审考核后,分别给予 600 万元、200 万元的安家费(分五年支付,每年支付 20%)。

经新区认定的各类人才,在滇中新区实地服务期间均可按规定租住人才公寓,享受相应优惠政策,具体租住条件、补助标准等情况另行制定办法。

第十三条 生活补贴

生活补贴按实际在岗工作月数计算,按年计发,发放期限最高不超过 5 年。

(一)全职引进人才生活补贴标准:

1. 引进 A 类人才,每月发放生活补贴 27500 元;

2. 引进B 类人才,每月发放生活补贴 22000 元;

3. 引进C 类人才,每月发放生活补贴 5500 元;

4. 引进 D 类人才,每月发放生活补贴 3300 元;

5. 引进 E 类人才,按下列标准发放生活补贴:

(1)博士研究生每月发放生活补贴 3000 元;

(2)海外一流大学硕士研究生每月发放生活补贴 1500 元;

(泰晤士、QS 世界大学排名 100 名内)

(3)国内硕士研究生(双证)每月发放生活补贴 1500 元;

(4)“双一流”高校本科毕业生或本区急需紧缺专业本科毕业生,每月发放生活补贴 1000 元;

(5)具有国家人社部门认定的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从事与本人专业技术职称相符工作的,正高级职称每月发放生活补贴3000 元;副高级职称每月发放生活补贴 1500 元;

(6)在某个行业领域内享有较高声誉,并在滇中新区内创办企业的其他专业技术人才,每月发放生活补贴 800 元;

(7)具有人社部门认可的二级(含)以上职业资格证书的汽车及智能装备、石化、新材料、电子信息、生物医药、高端商务和总部经济、商贸及现代物流、旅游和健康服务等重点产业领域的技能人才,从事与本人职业资格证书相符工作的,持有一级职业资格证书人员,每月发放生活补贴 800 元;持有二级职业资格证书人员,每月发放生活补贴 600 元。

(二)柔性引进人才生活补贴标准:

1. 柔性引进 A 类人才,每月发放生活补贴 11000 元;

2. 柔性引进 B 类人才,每月发放生活补贴 5500 元;

3. 柔性引进省外相当于C 类的人才,每月发放生活补贴2750元;

4. 柔性引进博士,每月发放生活补贴 1100 元;

第十四条 引才机构激励

(一)用人主体引才激励。新区企事业单位(用人主体)引进全职人才,并签订不低于 3 年连续劳动合同,给予用人主体发放一次性引才补贴,其标准如下:

1. 引进 A 类人才,每自主成功引进一名,补贴用人主体 25万元;

2. 引进 B 类人才,每自主成功引进一名,补贴用人主体 15万元;

3. 引进 C 类人才,每自主成功引进一名,补贴用人主体 5万元;

4. 引进博士,每成功引进一名,补贴用人主体 1 万元。

(二)引才第三方中介激励。用人主体通过第三方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引进全职人才且由第三方中介机构申报奖励政策的,参照本条第一款 1、2、3 条相对应补贴标准的 70%给予第三方中介补贴,其余 30%给予用人主体。

第十五条 培养支持

培养各类人才按照本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全职引进人才生活补贴,A 类、B 类人才按 100%标准,其他类按 80%标准补助, 累计发放期限最高不超过 3 年。

第十六条 技能支持

自行组织参加国家、省、市级各类技能竞赛的费用滇中新区承担 60%。对获得国家级、省级、市级技能竞赛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的,按照不高于物质奖励标准的 60%比例配套奖励。

第十七条 培训支持

由新区组织或支持区内企业组织人才外出开展专业技术、技能培训(培训时间不少于 5 天),通过评审的给予企业最高不超过 10 万的一次性奖励,每年评选企业数不超过 5 个。

第十八条 休假疗养

实施高层次人才疗养制度和学术休假制度,每年为 A、B 类人才提供一次疗养或学术休假(地点云南十六个州市任意选择, 1 名专家可带领 5 名团队成员)。

第十九条 人才服务

积极采取措施,协调市、县区为人才医疗健康、子女就学、配偶 就业提供服务和保障。对引进 A 类、B 类、C 类人才,其配偶累计在昆生活时间不少于 6 个月且暂时无法落实就业单位的,两年内可按每月 5000 元的标准给予生活补贴。A 类、B 类人才每半年,C 类人才每一年为其本人及其配偶免费提供一次体检服务。

第四章 考核管理

第二十条 人才考核

(一)新区人才办每年牵头组织对认定人才开展考核,考核合格的按规定继续发放奖励补贴,对考核不合格的提出暂缓发放当年奖励补贴、取消当年及以后年度奖励补贴等建议,报人才工作领导小组或新区党工委审定后执行。

(二)个人提出放弃人才身份或已不在新区辖区工作的,按主动退出办理,当年不再享受奖励补贴等政策待遇。

(三)人才在新区范围内正常流动,由新的用人单位向人才办申请人才延续享受其奖励补贴。经审核,新的用人单位申报资格、贡献度等情况符合相关要求,人才可延续享受相关奖励补贴。

(四)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当解除所认定的人才身份并按有关规定取消或追回其所享受的奖励补贴等待遇,纳入诚信体系;情节严重的予以曝光,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1. 弄虚作假骗取奖励或扶持资金资格的;

2. 违反职业道德,学术不端造成恶劣影响的;

3. 未遵循奖励或扶持资金使用有关规定的;

4. 合同或协议期满未完成相关承诺的;

5. 存在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行为的。

第二十一条 人才项目考核

人才办每年牵头组织对人才项目开展考核,考核合格的按规定继续发放资助扶持,对考核不合格的提出暂缓发放当年资助扶持、取消当年及以后年度资助扶持等建议,报人才工作领导小组或新区党工委审定后执行。

第二十二条 信息反馈

已享受奖励及扶持资金的人才,如出现工作变动或出现其他不适宜继续享受奖励及扶持的,所在单位及个人应立即向新区人才办书面报告停止发放其人才奖励或扶持资金。若因所在单位及个人瞒报、迟报造成损失的,由所在单位进行追偿,三年内不再受理该单位的补贴申请。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政策衔接

政策具体条款中,对支持对象在其他政策中另有规定的,按从高原则执行,原则上不重复享受新区同类政策。

对引进的能够引领产业发展、带动滇中新区产业结构调整和产生重大经济效益的创新创业领军人才及其团队,可采取“一人一策”“一事一议”的引进方式,给予人才发展专项资金支持。

本政策中所列奖励扶持资金均为税前金额,涉及个人所得税按相关法律法规自行申报缴纳。

自本办法实施之日起滇中新区原制定的《云南滇中新区产业 人才引进 1+X 实施办法》《云南滇中新区“候鸟人才”实施办法》不再执行。

第二十四条 资金承担

对满足本政策的人才扶持资金承担。县(市)区自主引进人才,由县(市)区申报,经新区人才工作领导小组或新区党工委 审核认定后,新区本级分别按照安宁 30%、空港 50%、嵩明 30% 的比例给予补助;新区本级引进人才由新区本级全额承担。

第二十五条 有关说明

本办法未尽事项,在相应的实施细则或申报指南中予以明 确;本政策由云南滇中新区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会同有关部门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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